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交所得税,第三年到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国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宝鸡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科技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批准,再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年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