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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产业化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5-06-22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宝市发[2011]2号),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投资主体为: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

 

第二条 投资资本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投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股权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等。

 

第六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的新办配套企业可列入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目录,优先扶持。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有重大科研成果和专利的高科技人才来我市创业,经市科技局认定后,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供10--50万元的风险创业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创业场地,解决随从家属及子女的入籍、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九条 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涉农加工、涉农流通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创办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客商投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最低标准收取,市级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市设厂生产名牌产品,凡新设厂生产国际名牌、国家名牌,且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在投产满一年后,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所有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中心“一厅式”办结制度,在7个工作日内一站式办结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种手续。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一名市级领导牵头,并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 及时受理破坏投资环境的各类投诉,对重大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投诉中心负责,市人社局等部门配合,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对为招商项目落户宝鸡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宝鸡市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各县(区)及各管委会招商部门具体承办。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备注:因与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不符,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6月15日以宝办字【2015】57号文件联合行文正式废止优惠政策第三、第四、第五条。


宝鸡市产业化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