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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鼓励支持全民招商奖励暂行办法
2012-03-21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各级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支持全民招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基金

县政府每年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门用于鼓励支持全民招商。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为引进项目、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进人,不含县内党政机关和干部职工)。

三、奖励原则

招商引资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原则。按照引进人在项目信息提供、沟通洽谈、商定协议、项目落地过程中参与情况,对引进人给予奖励。

只参与项目引进某一环节(阶段)工作,并作出贡献的,可在奖励标准范围内酌情奖励。

四、奖励方式

1.按照奖励标准,对引进人给予经济奖励。

2.每年组织评选活动,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引进人予以表彰,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县域经济发展功臣等荣誉。

3.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引进人,积极为其创设参政、议政的平台,并尽可能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五、奖金标准

招商引资经济奖励,依据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引进人奖励。

1.引进省内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引进省外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八给予奖励;引进外资按实际到位资金(折合人民币)的万分之二十给予奖励。

2.引进项目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引进人3万、2万、1万元奖励。

六、其他事项

1.引进人申请招商引资奖励,须持有项目投资方相关有效证明,在县招商局办理奖励申报、核查、兑现等工作。

2.本办法由凤翔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凤翔县鼓励支持全民招商奖励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