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物流园区是陕西省政府批准的全省三大物流园区之一。加快陈仓物流园区开发建设,对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大园区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园区全面开发建设,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规费政策
第一条:在物流园区内建设的大型物流项目,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初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可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地方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统筹基金按规定收取外,其余视其情况减、缓收取。
二、税收政策
第二条:在物流园区内新办的物流企业、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3至5年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返还一半。
第三条:按核定办法征税的入园物流企业,所得税给予优惠:涉农物流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总额的3%征收;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总额的4%征收;交通运输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总额的7%征收;建筑、饮食、娱乐业等其他行业所得税按应税总额的8%-15%征收。
第四条:按查账办法征税的入园物流企业,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所得税总额的15%征收。
第五条: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第六条:设在园区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
第七条:现代物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土地政策
第八条:物流企业建设的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工矿仓储”确定标定地价;对重点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和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与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一样,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
第九条:对5.12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简化办事程序,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重点物流企业,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作为地方政府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列入重点扶持的物流龙头企业、大型城市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列入供电保障企业范围;对上述企业及3000吨级以上物流企业冷库用电价格,经批准后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十三条:对税收每亩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实际纳税总额市区留成部分的5-6个百分点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对大型物流配送项目,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用地实行整体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分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政府将引导金融企业对入园企业和项目给予贷款扶持,并通过资信度审核,获得贷款优先权和一定的利率优惠。
五、环境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跟踪服务制和限时办结制,全程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发改、土地、城建、规划、环保、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在物流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土地报批、施工许可、注册登记、证照办理、年检审核等方面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作业程序,实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信息联网,对进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验收”的通关模式,建立集海关监管、商品检验、地面服务一体化的货物进出境快速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依法保障园区内一切经济组织、个人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在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陈仓物流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入园企业,试行期从印发之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