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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6-09-2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人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驻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驻陕各证券公司,驻陕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力度,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小型微型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中小企业呈现出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已占有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因此,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科学发展对加快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强省富民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各地中小企业局作为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和民营经济的管理部门,承担着各级政府赋予的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环境,组织指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建立企业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贷合作机制,加强政银企合作的工作职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优势,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整合资源,为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随着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和融资需求的不断加大,小型微型企业已成为信贷支持重点与经济发展合理需求的有效结合点,也是金融机构优质客户的重要潜在来源。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通过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争取总行在贷款规模方面更大力度支持陕西,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负担,满足其合理资金需求,帮助其实现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政、企深度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到“十二五”末,力争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2011年基础上增长2000亿元,贷款余额不低于5000亿元;继续扩大小型微型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力争累计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达到10亿元,积极推进集合债券发行试点;推动一批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推进保险业产品创新,鼓励保险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多渠道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

三、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供给。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优先授信、优先放贷”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增量“两个不低于”。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专营机构落实“四单”原则,强化考核和激励政策。三是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功能服务延伸。商业银行应继续建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将现有银行业务网点部分转变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小金融机构可以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四是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五是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两个不低于”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考核激励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拓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扩大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二)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规范信贷行为。一是建立民生金融主办银行制度,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在1—2项民生领域承担起主办行责任,通过主办银行的示范带动作用,着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新型产业做大做强。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开办和拓展知识产权、股权、动产等质押融资业务,提高综合授信500万元以下企业贷款、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知识产权融资和信用贷款比例。三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操作,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企业。

(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强做大,实现上市融资。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把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落脚在加快企业发展方面,通过系统培育,重点扶持、培养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尽快符合上市要求,每年要培育10户以上拟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企业上市前期培育扶持资金,增强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二是增加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手段。按照《关于开展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71号)要求,大力推进“双推双增”融资工程,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等,适当简化审批手续,鼓励中介机构降低收费,对小型微型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开通绿色通道。三是积极推进落实针对涉农、小型微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妇女创业等民生金融政策及产品创新,扩大金融支持领域。四是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新三十六条”精神,积极推动民间资金的资本转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五是加快发展类金融和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类金融和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探索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可行性。

(四)探索发挥保险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中的作用。一是进一步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参加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搭建政府与保险业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保险赔付的经济补偿功能。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集约投保,在企业出现意外事故、灾害损失时保险业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二是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和特色保险服务。重点开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内外市场,强化特色产业,壮大龙头企业。三是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四是逐步建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保费财政补贴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投保及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

(五)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方式创新。一是有序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管理、区域分布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尽快形成陕西省“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以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再担保配套协作的信用担保体系”。二是探索创新小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方式。发挥省级信用再担保公司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再担保功能。积极开拓联保式再担保业务,如合同履约、招投标、信用证担保等。积极探索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和打包贷款的新型担保模式,探索对抵押物的剩余部分进行再抵押的担保业务。三是扩大担保品范围。大力探索或拓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等特色担保贷款产品,不断扩大担保品范围。四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双方可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协助;对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有关利率优惠政策。

(六)推动融资组织快速发展。一是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按照《陕西省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2010〕154号),继续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参股支持,有序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二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融资组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发展等。

(七)财政奖补引导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对重点行业、小型微型企业配套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以知识产权质押、保单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进入上市辅导期和拟上市后备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及符合《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企〔2007〕80号)文件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对运用新型融资工具实现债务融资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补贴;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已基本具备上市条件、上市意愿确定、上市工作计划明确的重点企业,在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中予以重点支持。二是继续落实国家财政部和工信部出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尽快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设立和扩大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数额,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和创新奖励,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配套的专项资金扶持机制。三是积极推进设立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或风险投资。四是推进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形成的风险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

2012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