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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高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相关优惠政策清单
2020-12-15

宝鸡市人民政府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

(2019年10月)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新要求,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充分发挥宝鸡副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加速聚集各类生产要素,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借鉴有关城市做法,就支持总部企业初期培育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经营机构,因自身发展在我市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经营机构在我市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60%、50%、30%予以发展支持。

二、市外总部企业将原设立我市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改为子公司,在我市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子公司在我市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60%、50%、30%予以发展支持。

三、市外企业总部迁入我市,新纳入我市统计和缴税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按9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70%、60%、40%予以发展支持。在我市新投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四、以前三年对地方财力平均贡献为基数,后三年总部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形成的增量贡献部分,按80%予以发展支持。

五、对拟在国内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总部企业,经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后给予1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给予300万元补助。在香港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补助。

六、总部企业享受我市科技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新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引进的国家级中心分中心和省级研发平台,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设资金后补助。

七、总部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市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年度地方财力贡献超过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人员),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的70%补助本人。

八、总部企业员工享受我市居民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政策。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提供“一站式”定点医疗服务,其子女根据招生政策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总部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通关便利。为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提供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九、总部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建立部门包扶、领导包抓、专班服务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确定专人,在企业注册等方面实行“一对一”保姆式服务

十、对引进总部企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按企业首次纳税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用于个人引进总部企业过程中相关费用补助。以上政策由企业和个人申请,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市级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县区政府、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对企业和个人的奖补资金,在次年度3月底前兑付到位。

本政策自2019年10月8日起执行。

 

 

 

 

 

 

 

 

 

 

 

 

 

宝鸡高新区“钛谷人才聚集计划”实施办法

(试 行)

(2017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汇聚一批一流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产出一批创新成果、推进一批项目建设、促进和引领产业发展,为打造一流园区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坚实的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2017年11月以后引进的人才,支持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1.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主管业务为高新区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3.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6.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7.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不少于五年的服务合同;

8.引进人才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高新区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重点引进钛及钛合金新材料、现代石油钻采传输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高速铁路装备、电子信息装备、

中低压输变电、机床工具制造等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紧缺性人才:

Ⅰ类: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

Ⅱ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近5年内入选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符合鼓励类岗位需求人才、外国创新创业人才、外国优秀青年人才三类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领军人才。

Ⅲ类: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近5年入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陕西省“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Ⅳ类: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集群开展资本运作、上市辅导、军民融合及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包括近5年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

 

第二章  奖励及配套服务

 

第四条  人才项目配套奖厉。对全职引进在高新区开展成果产业化或在高新区创办企业(不包括创新平台类企业)的Ⅰ类、Ⅱ类、Ⅲ类人才,分别给予人才所在单位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创业奖励,作为引进人才的从事项目的配套资金,并对当年引进1名以上Ⅰ类、Ⅱ类、Ⅲ类人才或2名以上Ⅳ类人才,授予“宝鸡高新区人才伯乐单位”称号。

第五条  中介引才奖励。拓展多渠道的引才方式,形成多元化引才机制;对为高新区用人单位引进全职高层次人才的中介组织,每引进1名Ⅰ类、Ⅱ类、Ⅲ类、Ⅳ类人才,共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为高新区组织人才专场推介、宣传洽淡等工作的人才机构(组织)给予相应费用补贴。同一中介组织每年最高奖励和补助50万元。

第六条  柔性引才奖励。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引才导向、鼓励企业柔性引进人才(不改变区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技术入股及其他适宜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对柔性引入项目取得突出成效的相关企业,按已付人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报酬的30%,给予单人最高10万元柔性引才奖励,同一单位每年申报不得超过3人,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人才落地奖励。对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2017年12月以后,在高新区购买第一套住房、户籍落在高新区托管范围内,分别给予Ⅰ类、Ⅱ类、Ⅲ类、Ⅳ类人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落地奖励,所购住房满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八条  完善人才配套服务

1.健全人才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协调人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日常各项人才工作。

2.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高新区取得突出业绩的,授予“宝鸡高新区拔尖人才”称号,每年生活津贴、疗养、体检等按每人不少于1.2万元的经费予以保障,连续享受3年。

3.经高新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为其子女在区属学校优先安排其高中以下学校入学。

4.鼓励外籍人员来高新区工作,提供“一对一“式的全方位支持。

5.优先为各类人才提供户口迁转、人事代理、人事派遣、员工招聘、应届生落户等政务服务。

6.对各类人才取得的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推荐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

7.切实提供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积极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

8.对未享受落地政策支持的高层次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租赁酒店或商品房,为引进的Ⅰ类、Ⅱ类、Ⅲ类高层次人才提供3年人才公寓。

9.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供高层次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建立人才绩效考核机制

实行人才绩效考核机制,引进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服务职责,未做出贡献的,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取肖其当年应享受的相应待遇。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奖励申报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 申报人才项目配套设施,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宝鸡高新区高层次人才项目配套奖励审批表》;

2.《项目目标责任承诺书》;

3.企业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人才符合第二条认定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5.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申请项目配套奖励还需提供实际有效投入证明,并附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佐证资料;以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近12个月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二)中介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宝鸡高新区人才中介组织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

2.中介组织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人才符合第二条认定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4.中介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中介服务合同;

5.服务费发票复印件、相关财务凭证以及实施服务合同中服务项目的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申报柔性引才奖励,须提交以下村料:

1.《宝鸡高新区柔性引才奖励审批表》;

2.企业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人才符合第二条认定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主要成果证明材料(引进以来产生的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4.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人才当年累计在用人单位工作60天以上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薪酬支付凭证,人才个人完税凭证等。

5.技术攻关、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等工作成果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申报人才落地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宝鸡高新区引进人才一次性购房补贴审批表》;

2.人才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购房合同及房款发票、契税发票、本人及配偶征信报告等,入住的须提供水、电、气、暖及物业费缴费发票;

3.符合第二条认定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4.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二条  办理流程。

(一)申报。每年11月底前,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统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用人单位或中介组织向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述材料进行申报。

(二)审核。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柔性引才项目,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三)审定公示。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商、税务部门征求意见,存在偷漏欠税、工商注册关系未理顺等情况的一票否决,并对企业向高新区财税贡献情况进行审核。经高新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会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奖励奖金,其中人才项目配套奖励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人才落地奖励按入住前后分别拨付50%,其他两项奖励资金均一次性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中介组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同为上述引进人才的,奖励、项目配套资金等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计算。本政策支付的奖励、项目配套资金等费用,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以上各项奖励及补贴总额原则不得超过企业对高新区实际产生的年度财务贡献。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付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高新区各类财政支持和推荐申报上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发布之日起执行。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

(暂行)办法

(2016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宝鸡高新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通过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等政策措施,全面提升宝鸡高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通过对科技创新创业一系列扶持奖励政策的实施,引导和鼓励科技企业、高校及研发机构、中介服务、科技金融、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投资机构等向宝鸡高新区集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大好局面,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人力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等部委一系列文件、政策,结合宝鸡高新区实际制定,将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和宝鸡高新区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实际需要逐步修订完善。

第三条  在宝鸡高新区范围内注册,财税关系在宝鸡高新区或对宝鸡高新区财政有实际贡献的企业和单位,研发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以及在这些企业或机构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人员及团队,提供生产性服务或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等的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取得突出的成就和业绩,都有资格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或奖励。

第四条  资金来源。按照省市区安排的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国家法规要求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由财政在预算中列支,科技专项经费项下安排使用。宝鸡高新区每年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重大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院所在宝鸡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将根据项目的先进性、投资规模、人才队伍和对宝鸡未来产业的影响力一事一议,实施特殊的扶持奖励措施。根据协议分年度安排扶持奖励资金。

第七条  研发机构的奖励:

(一)在宝鸡高新区内,经省级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建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委员会从研发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前景、研发成果等方面综合考核评定,对成果显著的研发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创新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予以10-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对于已经享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研发中心,管委会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八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实施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配套资金5—20万元的奖励;

(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管委会综合评定,被评为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奖励5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及标准奖励:

(一)上年度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新增量百件以上的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

(三)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重点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技创新人才奖励:

(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视项目情况给予创业资金10-20万元。申请人应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发明,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经历,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自带高新项目来宝鸡高新区创业的大学生,在宝鸡高新区创办或领办实体科技企业,企业在第一个或第二个会计年度纳税额高于50万元,且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

(二)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院士、博士主导的创新项目产业化取得重大经济贡献的,奖励院士本人50万元,奖励博士本人30万元。

(三)科技创新人才奖。在宝鸡高新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通过区专家委员会评选的科技创新人才,依据当年科技人才奖励计划每人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一)在宝鸡商新区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根据建设规模、功能以及企业孵化培育的数量、经济效益情况,论证通过后,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前2年实际上缴税收区留成部分,以及以后3年上缴税收区留成部分的50%,按现行财政体制补助给孵化器,用于孵化器建设。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客空间,对其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宝鸡高新区财政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四)对新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奖励:

(一)金融创新奖。对在我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或其在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通过产品创新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妁新工具、新业务和新服务,以及开展金融制度创新、金融机构创新,或对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经联合评审,对优胜第一名给予5-10万元奖励。

(二)上市融资奖。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再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旨在推动产业升级发展,引进资金或技术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根据基金导向和规模大小,高新区将给予基金总额10%-20%引导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第十四条  国际国内产学研奖励:

(一)宝鸡高新区企业走出去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经评估后,按照其投资和运营规模,分别给予10—20万元经费支持;

(二)对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著名企业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中心等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评估后,按照其投资和运营规模,分别给予10—50万元经费支持;

(三)高新区企业以产学研合作形式联合高校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按照每个项目企业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支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成果在宝鸡高新区转化成功的予以3—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及生产性服务业奖励:

(一)对新建并经认定的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对区内企业提供公共资源或服务,其使用费用应予以优惠;

(二)对在宝鸡高新区从事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

(三)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登记,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在全区前三名的企业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四)对年R&D投入在全区前三名的企业予以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奖励资金预先申请。

对于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创建研发中心(包括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项目,符合奖励要求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确有实际困难的企业通过申请,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初审、公示后部分奖励资金可提前拨付使用。

奖励预支标准:企业研发中心初具规模,引进了部分实验设备,配备了领军人才及研发团队,可以给予不超过10万元预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材料通过区、市科技局推荐到省科技厅的,对申报和复核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预支,通过认定后把剩余奖励经费拨付企业。

 

第三章  扶持奖励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奖励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在宝鸡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宝鸡高新区的或对宝鸡高新区财政有实际贡献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单位;

(二)企业或单位主营业务为宝鸡高新区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三)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工作在宝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进行。成立以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常务副主任、管委会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由党工委组织部、党工委宣传部、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科技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监察审计局、创业中心等为成员的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第十九条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是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审批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计划(包括奖励内容、支持方向、奖励周期等)、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奖励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审定年度预决算、工作报告及奖励方案、聘请专家委员、监督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的工作由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责是:建立、完善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管理制度和办事制度;根据领导小组领导安排,统一受理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协调、组织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扶持奖励的评审标准,提出扶持奖励评审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或组织评审机构进行扶持奖励的评估、评审等工作;负责编制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的年度财务计划,全面负责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管理、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业创新扶持奖励评审机构是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选择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是在陕西省科技厅注册的具有资质的管理、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对申报企业或个人的真实性、科技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五章  奖励申请和审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扶持奖励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及项目简介;

(三)上级批准的文件证书和权威机构认定的资质证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五)需要专家评审认定的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必要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鉴定和认定报告;

(六)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二十三条  受理。

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由办公室发布申请扶持奖励的有关文件,各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二十一条规定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报办公室。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先对其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审理。

根据受理情况,由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区内评选、认定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做出真实性、先进性做出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批、审理结果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进行审查,提出一致性的奖励结论,对于拟奖励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

对于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文件或者会议形式进行表彰,根据管委会文件,按照奖励金额由财政拨付奖金。

第二十七条  监督监理。

整个受理、审理、批准和资金拨付过程,由高新区监察审计机构实施监督,由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负责。

本办法由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如有发现获奖单位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将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荣誉和奖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种奖励。

 

 

 

 

宝鸡高新区关于支持钛及钛合金材料产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年12月)

钛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代表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以钛及钛合金材料为主的新材料产业,是宝鸡高新区发展的支柱产业。为了支持国家环保生态治理与散乱污企业整治背景下中小微钛企业快速实现改造升级,加快域内外优质钛企业向高新区的引进聚集,增强节约用地,推动产业园区集群化发展,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高新区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园区集群化发展

1.加强园区用地保障。在高新区科技新城规划建设占地约2000亩的钛及新材料产业园。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以上的钛材料生产型企业,优先在园区内给予项目用地保障,对钛产业园内入驻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参照当年供应工业用地基准价格执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资合作局负责)

2.统一配套公共设施。对入园项目所需的道路、水、电、气、暖、污水处理等相关公共设施,由高新区国有的园区开发平台公司统筹规划与建设实施,对园内企业需分摊的费用,可在后期享受政策奖励时,通过实际核算进行逐步扣除。(高新总公司负责)

3.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由高新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省市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参与,共同设立总规模约2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对入园的高科技高成长性钛企业,按照企业自行项目土地投入同等额度给予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收益率参照银行同期正常标准利率执行。(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

 4.奖励企业高管人才。对园区引进企业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优先给予供给高新区人才公寓,价格按照公寓成本价执行。其他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参照《宝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有关政策执行。对钛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给予应有的社会荣誉。同时在人才落户、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政策保障。(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负责)

二、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之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允许按照75%比例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继续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地方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税务分局、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

6.加大财税贡献奖励。对钛及新材料园入驻企业实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地方财税贡献双考核。对从高新区外引进的入园企业按当年区级税收贡献50%的额度于第二年度给予一次性政策奖励。对园区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除享受省市规上企业政策奖励外,同时按当年新增区级税收贡献50%的额度给予连续三年的政策奖励。(高新税务分局、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

7.实行厂房租赁补贴。以租赁厂房形式入园发展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年纳税30万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厂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享受房租免12个月;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年纳税50万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厂房3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享受房租免18个月;超出政策范围内的租赁面积部分,企业自行承担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纳税达50万元以上,购买厂房企业享受购房总价款2%优惠。(高新区投资合作局、高新总公司负责)

三、鼓励开展科技创新

8.鼓励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实施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配套资金5-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涉及区级以上瞪羚企业扶持政策按有关程序给予申报争取落实;上年度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新增量百件以上的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重点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

四、引导资本市场融资

9.实行上市公司奖励。协助企业积极落实省政府、市政府上市企业的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高新区对成功在主板上市企业(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于成功转板的企业按照差额补足奖励资金。(高新区金融办负责)

10.降低上市企业过户费用。支持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者,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给予50%优惠。(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11.给予上市企业补贴。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进行土地、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交易且不变更实际控制者,涉及的增值税,由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补贴;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补贴;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上市成功后,上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补贴。(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

五、促进外贸壮大发展

12.引导进驻综合保税区。对外贸业务占比较大的钛企业,鼓励进驻综合保税区开展相应加工贸易、保税仓储、国际中转等业务,全面给予项目用地、厂房租赁等入驻保障,积极落实保税、免税、退税和免证、免配额、自由结汇等综合保税区特殊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筹建办负责)

13.落实外贸补贴政策。对宝鸡品牌产品出口及外贸综合性服务公司的引进培育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支持生产型企业在高新区注册进出口公司给予补助;鼓励龙头企业外贸企业做大进出口业务,并对当年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超过部分1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贴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高新区工信商务局负责)

六、支持尽快投产达效

14.支持稳增长促投资。积极帮助钛及钛合金加工企业争取省上重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培育项目补助资金。对当年竣工新投产重点工业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支持;2亿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对拉动投资贡献突出的年内投产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业培育项目给予50-100万元支持。对工业企业贡献大的企业,按照《宝鸡促进规模以上工业加快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进行考核奖补支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工信商务局负责)

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15.支持开展军民融合业务。积极帮助和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争取中、省、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对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和示范园区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技术创新扶持、以及奖补等;对于获得军贸出口订单的企业,按照订单上年度实际销售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补;对于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重大项目,按其到位资金的5%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补。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维修、检测任务;鼓励企业设立涉军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仪器共享平台等,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高新区工信商务局负责)

八、强化政策落地执行

16.加强政策执行保障。本意见中明确的责任单位为政策落实承办部门。符合条件并申请享受上述意见的政策企业需和高新区管委会(或与钛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平台公司)签订正式入区投资协议,并在高新区完成项目实施主体的工商、税务登记。企业在申请政策享受时,需要向政策落实承办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材料;

(2)购买、租赁厂房或使用土地的有关材料;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材料;

(4)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证明材料;

(5)政策落实承办部门需要认定的其他材料。

九、政策适应范围

17.政策适应范围。本意见中涉及的土地、税收贡献奖励、厂房免租等政策仅适用于进驻高新区钛及新材料产业园的企业、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检测交易中心等单位机构。其余政策意见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达标的钛产业领域所有独立企业法人及相关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检测交易中心等机构均可适应。

十、其他需说明事项

18.在政策内容不冲突情况下,上述适应范围的企业及其他机构可继续享受中、省、市已出台的其他产业发展和宝鸡市人民政府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原宝鸡高新区已出台的有关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自行废除,以此意见为准。

19.本意见由宝鸡高新区投资合作局具体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为三年。

 

 

 

 

 

 

 

 

 

 

 

 

 

 

 

宝鸡高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2019年12月)

为进一步推动高新区文化产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宝鸡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现提出高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目录,在高新区辖区注册且财税关系在高新区的文化企业,达到相应的标准与要求的给予奖励。具体名单以市统计局年底公布的新增文化企业及一套表申报数据为准。

二、奖励标准

(一)当年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新开业”的文化企业:

一季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及文化服务业,每户分别奖励10万元和8万元;

二季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及文化服务业,每户分别奖励8万元和6万元;

三季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及文化服务业,每户分别奖励6万元和4万元;

四季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及文化服务业,每户分别奖励4万元和2万元。

(二)当年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

(三)已入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5000万的,每户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1亿元的,每户奖励8万元;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

(四)每年对新建成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的区属文化企业,并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统计的分别按照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区相关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年底认定。对于新增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满一年可享受相应奖励,年营业收入增速出现负增长的,取消所有奖励。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情况以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三、奖励办法

1.区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培育规模以上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贷款贴息、上市补助奖励等;

2.每年对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按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文化服务业三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已纳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其营业收入较大的由财政给予相应奖励;

3.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出现负增长的,取消所有奖励;

4.奖励采取企业申报,经高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初审后提出奖励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宝鸡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2018年11月)

 

结合国家环保生态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等各项工作要求,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改造升级,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以下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宝鸡高新区内投资、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二条  属于环保治理改造、升级、搬迁的企业以及其他新材料研发生产,机械加工、电子信息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在高新区指定区域内(科技新城东片区产业园、高新八路产业园、高端装备产业园、汽车零部件孵化基地)租赁、购买厂房及征地从事生产类中小微的企业。

第四条  征地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年纳税30万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厂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享受房租减免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500万以上,年纳税50万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厂房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享受房租减免18个月。超出政策范围内的租赁面积部分,企业自行承担租赁费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以上,年纳税达50万以上,购买厂房企业享受购房总价款2%优惠。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新征地建设项目,自投产运营后三年之内,按照对高新区区级税收贡献情况给予逐年扶持。第一年按区级税收贡献全额度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区级税收贡献50%额度给予扶持,第三年按区级税收贡献25%额度给予扶持。

第九条  所有资金支持政策,企业达到相关条件后,于次年元月20日前向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各相关部门审定后于元月22日前报至财政部门,经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在年内予以兑现。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当年不予兑付。

第十条  购买或租赁厂房企业享受以下金融支持政策:

1.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票据贴现,以及发行“区域集优”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20%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25%给予补贴。企业通过银行创新产品获得的纯信用贷款或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利率与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孰低计算利息的25%给予补贴,获得A级及以上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计算利息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2.由高新区内金融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对园区内的优质企业,可由高新区内创投基金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等情况提供股权投资服务。

4.由高新区内金融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中小企业提供商业保理融资服务。

5.为园区内企业积极对接银行、券商、股权基金、信托等金融资源,提供企业融资的信息服务支持。对企业在境内外的上市、挂牌、发债及收购上市公司等给予按照《宝鸡高新区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实施办法》(宝高新财务发(2018)163号)给予奖励扶持。

6.为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接金融机构解决融资难问题。

第十一条  其它支持政策

1.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参照《宝鸡高新区“钛谷人才聚集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奖励(暂行)办法》享受高新区科技、人才等相关奖励政策。

2.涉钛类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科技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在市场开拓、对外宣传等活动中使用“钛谷”商标。

3.对于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效益高的项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施行“一企一策”专项支持政策。

 

第三章  政策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政策享受企业需和高新区管委会(或与下属产业园区)签订正式入区投资协议,并在高新区完成项目实施主体的工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政策享受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材料;

2.购买、租赁厂房或使用土地的有关材料;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材料;

4.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证明材料;

5.政策兑现部门需要认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实施办法

1.凡享受用地及“一企一策”政策支持的,由高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审核落实;

2.凡享受租赁或购买厂房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对应入驻的园区按政策先予以落实,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给予相关园区补助支持;

3.金融政策支持,由高新区金融办负责落实兑现;

4.科技、钛谷品牌使用政策支持,由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落实兑现。


宝鸡高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相关优惠政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