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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眉县县委 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0-12-09

各镇(街)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眉县县委                   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人才和现代化管理经验等形式投资眉县、建设眉县,推动眉县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投资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来我县园区投资兴办国家和省市县鼓励类生产性企业,由政府提供“七通一平”(即水、电、路、气、暖、讯、污水及土地平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市县确定优先发展的重点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给建设土地。

第四条  对引进的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在300万元以上且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从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给予上缴税收留县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县部分税收)一定比例奖励: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奖励;总投资在1-5亿元(含),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奖励;总投资在5-10亿元(含),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奖励;总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奖励,并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

第五条  对规上工业企业,引进的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期限超过两年的企业,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鼓励引进的工业企业项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价格为市场价的80%,年度缴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的,免一年租金;年度缴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的,免三年租金。每平方米所交留县部分税金低于每平方米厂房租金的不予减免。

第七条  对引进投资新办商贸、旅游、信息产业、科教文卫类等项目(除房地产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5000万元(含)的,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0.1%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0.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总投资额小、纳税高的科技型、税源型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前三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总额在100-300万元(含)的,给予10%一次性奖励;上缴税收留县部分总额在300-500万元(含)的,给予15%一次性奖励;上缴税收留县部分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一次性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镇街和园区管委会制定相应政策,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着力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涉企收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逐步实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第十一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前10强企业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除本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优惠之外,在用水、用电、用气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二条  对于新引进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由县财政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金融办协助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并给予工业发展基金贴息。

第十三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代理制服务,项目前期的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用地勘测、环评、消防等手续由责任单位领办、协办,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四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立“五个一”优质服务体系(即:每个重大项目组建一个援建班子、确定一位包抓县级领导、制定一套优惠政策、指定一批服务人员、一抓到底),全方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对于新落户纳税高的项目,副高职称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入住人才公寓费用按半价计算;户籍可落户我县,子女上学享受本县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凡享受《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自在眉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出(濒临破产以及停产停业的除外),凡迁出者,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部退还。

第十七条  对采取以企招商、以商招商方式,在新引进鼓励类工业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项目引荐人或组织,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按照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1亿元人民币(含)的,给予1-2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5亿元人民币(含)的,给予2-5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10亿元人民币(含)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获奖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外出学习锻炼等体制内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投身招商引资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单位10万元、个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凡在招商引资中,已给予企业政策优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优惠。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并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眉县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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